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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     2009-09-15     浏览次数:

 (2005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委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即接受学位申请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均可在已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级别及学科范围内,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均可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接受单位初步审查后,向研究生院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二) 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接受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 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4. 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5. 已发表论文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并附复印件;
  6. 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7.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 接受单位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接受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科学研究及论文发表方面的认定
  学位申请人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科研成果评定等),以及相应所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须满足接受单位制定的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中关于科研成果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课程考试
  接受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接受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学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重修后补考一次。如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除参加上述课程考试外,申请人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两门全国统考成绩单均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对于未在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范围内的学科,研究生院委托接受单位自行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接受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接受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期间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独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论文撰写要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2.论文评阅
  申请人提交论文后,接受单位应聘请至少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两位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两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对论文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并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评阅书》,一般应由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接受学单位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若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在硕士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接受单位将以下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复查: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 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接受单位自行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须同时提交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试题和试卷复印件。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已发表论文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接受单位。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接受单位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五人是研究生导师、三人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接受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组成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在论文答辩通过后,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报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7月1日之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加盖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及其学位授予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上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时,需向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提交硕士学位论文(附电子版)1份。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
  (二)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在接受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接受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4.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5.已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6.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7.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中文撰写);
  8.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其中至少有一名应为在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9.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 接受单位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各接受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科学研究及论文发表方面的认定
学位申请人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科研成果评定等),以及相应所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须满足接受单位制定的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中关于科研成果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 对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接受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进行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者,经由三名以上博士生导师考核、推荐,经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可免除部分课程考试,但第一外国语的考试不予免除。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接受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英文摘要。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接受其学位申请单位所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接受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必须在接受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并接受质疑。
  2. 论文评阅
  申请人提交论文后,接受单位应聘请至少七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三位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三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并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评阅书》,一般应由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接受单位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若有两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在博士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接受单位将以下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复查: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 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已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5)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中文撰写);
  (6) 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复印件, 其中至少有一名应为在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接受单位。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接受单位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3.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九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五人是博士生导师、三人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接受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一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组成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位授予
  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报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拟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7月1日之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加盖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及其学位授予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上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时,需向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提交博士学位论文(附电子版)1份。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示三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其 它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得的学位,只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水平,不涉及申请人原有学历的变更。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港澳台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在申请学位时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二条 接受单位在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接受单位参照在学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接受单位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并保证一人一档,其档案内容应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论文等。

  第十四条 接受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研究生院将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对接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随机抽样检查与评估。对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违反本试行办法的,由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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